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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达《论文字学》(第二章)思考札记
不可否认,卢梭对人类文明的抨击几乎是最早的,在那个时代也最为犀利。其中原委似乎业已成为“陈词滥调”,因尼采之后的现代性思想几乎都是寻着这一路线衍化,大体思路没变,只有马克思一脉的思想精缩了对“文明”的理解,以“资本主义文明”取而代之,这些暂且不提。但“陈词滥调”的一路高歌猛进,几乎成了西方尤其是欧洲主流知识界的关注焦点,必须予以重视,西方学术的问题意识皆在其中。
回到卢梭的启蒙时代,现代性的分裂便初见端倪。卢梭与伏尔泰的问题简而化之,即是这样一个问题:人类如何对待进步及为这一进步付出代价的问题。在卢梭的诸多论著中,他的态度时而显得明确坚定,时而又显得左右为难,前一个卢梭众所周知,甚至被人斥为“四脚爬行的动物”,后一个卢梭却显得晦暗不明,若隐若现。反复思索之后,我倒以为后一个卢梭更为真实。思想偏激并不能掩盖生命自身的矛盾感,卢梭的困境亦是我们每个现代人的困境,只不过在思想史的脉络中,他显得有些极端和另类,剑走偏锋地怀恋过去。
德里达逮住犹豫中的卢梭不放,显然卢梭这种缺乏决断的表现十分符合解构主义者的基本主张。这位喜爱玩弄词汇的大师毫不犹豫地开始了对卢梭观念式的图解,并祭出“替补”一词完成了卢梭的德里达化,卢梭对文明既爱又恨的态度被卢梭对“替补”的左右为难所替代。“这种替补既是人类的幸运,也是人类堕落的根源。”(《论文字学》,212页)
文字是言语的替补,言语是思想的替补,文明是自然的替补,卢梭对文字与文明的敌视,也就成为了他对“替补”的敌视;手淫是性交的替补、奶妈是妈妈的替补,教养又是童年堕落的替补,“替补”必不可少,人们从“盲目”走向“替补”,“替补”让人欲罢不能。“替补令人发狂,因为它既非在场也非缺席”,这是一种“理性几乎无法理解的”结构。这句话显然是德里达最想说得东西,这是他孜孜不倦攻击形而上学二元思维的动力所在。但也就是从那一刻起,他的读者就越来越不明白他想说什么了。
总而言之,对于符号意义的不确定引起了德里达的极大兴趣。他也正是在对“替补”一词的考察中,发现了这一神妙之旨。也正是一次成功的外科手术,进而使其对更多作品文本产生兴趣。他断定,在卢梭的文本中,以无穷无尽的方式表示文本性本身。“阅读始终必须关注在作者使用的语言模式中他能够支配的东西与他不能支配的东西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明暗强弱的量的分配,而是批判性阅读应该创造的指称性结构。”(《论文字学》,229页)这也成为了他接下去考察《论语言的起源》的基本动因。
话说到这里,让人不免疑惑:一个关乎文明进步的问题何以最终变成了一套文本解读术?自然,德里达有他自圆其说的见解,打破形而上学的牢笼是他毕生追求的目标。将一个现实生命的困境问题毫无止境地上升到哲学维度,是否必要?或许理查德·罗蒂的说法对我们有所启发:“我已经长篇大论地反对这个观念:哲学拥有我们的文化建立于其上的支架。尤其是,我一再抱怨海德格尔和德里达对哲学文化重要性的过高估计。”(《真理与进步》,28页)
打算写一组读书摘记
因论文的写作需要,使我将最近的关注点转向德里达,这位当代西方最为耀眼的学术明星。其实就本人的学术趣味而言,诸多后现代理论并不对味,甚至还存反感。但学术研究毕竟不是穿衣挑食,容不得过多的个体性情绪,而当是一种求真务实的艰苦实践,这也是一个学术研究者所应基本具备的专业精神。当然不出所料,一段时间的艰苦阅读,让我真切地感受到这样的工作有点吃力而不讨好,它叫我深陷囹圄而无以自拔,就好比哥伦比远航不带点金子回来就无地自容那样。有人会劝说,迷途知返,回头是岸。这话说的很是轻巧,还未上阵却已缴械投降,这不符我的性格。既然已经启航,就当坚持到底,学术如此,人生亦是如此。只不过我不抱着发现新大陆的幻想启航而已。
甘阳:关于研究美国宪法的一封信(选摘)
某某:
你在信中提到想研究的三个题目,我想你这次在美国只有一年时间,还是应该集中在美国宪法方面较好。“德国法”的问题我想不妨先放一下,因为事实上对这类问题多半要以“美国宪政”作为对照来理解的,因此不如先集中在美国宪法学方面。而施特劳斯的主要价值其实并不在于他对当代西方的看法,而是在于他开了一个重新读西方经典和传统的路向,因此真正而言读施特劳斯一定要重新读经典文本来重新思考西方思想传统,否则收获是有限的,这些将是比较长的慢功夫,不如回国以后再读。事实上,上海会后我原先就想给你们专门写封信谈谈我的一些建议,因为我觉得不同学科方面需要有不同的考虑,虽然许多方面都有共同问题,但着重点还是会有所不同。我觉得你们在法学院不宜过分偏重于施特劳斯,虽然施特劳斯学派现在在美国宪法解释方面确实非常活跃,但他们在这方面的观点毕竟需要放在美国宪法学界的整体氛围中来了解。他们学派在宪法学方面的主要人物之一是Walter Berns, 专长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比较代表他基本宪法观的则是他在美国制宪二百年时发表的Taking the Constitution Seriously, 坦白说我并不太欣赏,也并不向你推荐,只是在这里提一下。不过我最近刚邮购回他的新作MakingPatriots,这种书是只有保守派才敢写的,而且也最容易彰显自由主义的一些盲点,例如宪政国家的公民教育是否也包括许多传统的virtue如爱国主义,这是保守派历来关注而自由派非常头疼的问题。Berns这本新书诚然有太多“美国例外论”的味道,但还是可以一看。此外,比较反映施特劳斯学派在美国宪法问题上基本看法的可以参看布鲁姆编的Confronting the Constitution,那里有些文章以后可以一看,但也需要放在美国当代宪法争论的大背景下来读,亦即只有知道他们矛头针对什么,才能判断他们是否有道理。施特劳斯派最可贵处是注重原始文献整理,其中Ralph Lerner与美国法学界元老Kurland(他不是施特劳斯派人)合编的资料文献The Founder’s Constitution,对于研究美国开国制宪过程非常有用,可惜有五大卷之多,我只买了第一卷,建议你可以在旧书店留意一下。
我想首先向你们推荐的是已故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名家Judith Shklar,特别是她早年的那本Legalism(1964),我觉得可能和你们现在的思考会很有关系。Shklar生前是美国政治理论界最受尊重的人之一,在外界名气或不如罗尔斯,但在学界内地位绝不下于罗尔斯,因为她很奇特地受各派尊敬,例如施特劳斯派的人通常除了施特劳斯以外不认任何人,对罗尔斯完全不以为然,但对她却非常尊重。不少施特劳斯弟子例如某某今后的老师Tarcov都承认是受她影响而对自由主义采取更同情的立场。我事实上以后颇想编一个她的文集,她的自由主义路向是我自己非常欣赏的,被称为Liberalism without Illiusion(这是她去世后美国学界纪念她的一本文集,可以参看)。她早年这本Legalism可以说是比较早集中提出了以后美国宪法学界和政治学界中心问题的书之一,书只有200多页,一共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与道德”,第二部分是“法律与政治”,中心问题是强调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密切关联,反对割裂内在联系。从回顾的角度看,我们其实可以认为,西方法学界在五、六十年代的中心争论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这可以从当时主要争论表现为“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争看出,而七、八十代以后的中心问题则是“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基本阵营是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争,或三个阵营即保守主义-自由主义-激进派(所谓批判法学运动)。Shklar这本书我觉得值得推荐,恰恰因为此书比较“老”,但恰恰可以让我们看出从五十年代问题到现在的线索所在,而且几乎已经点出中心问题将逐渐从“法律与道德”转向“法律与政治”。大体来说她第一部分谈“法律与道德”可以看成是对当时所谓“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争”(有名代表即是所谓Hart对Fuller之争)的一个批判总结,批评两派实际是一个屋檐下之争,实际都割裂法律与道德(这里需要指出,那时所谓“自然法”,实际早已与西方传统的自然法例如阿奎那根本不同,是所谓“没有自然的自然法”);她第二部分“道德与政治”则基本是初步提出了问题,这方面现在的文献已大大丰富,她自己后来的表述可见其“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Rule of Law,” 收入Hutchinson 编那本The Rule of Law, 1987, 后也收入她去世后出版的文集Political Thought and Political Thinkers。
以上所说西方在二战后从“法律与道德”到“法律与政治”的问题意识,都不是偶然,而是与西方特别美国的政治大气候有关。例如法律实证主义可以追溯到很早,但为什么偏偏在五十年代成为争论焦点?原因其实不难寻找,这就是五十年代初期西方一度盛行的所谓“意识形态终结论”,强调所谓“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强调实证社会科学等等,背后的出发点其实是认为这是西方与苏联共产主义的区别所在,即苏联是意识形态的,西方则是科学的。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和分离,自然正好可以嵌入这个基本潮流。但所谓意识形态终结论几乎立即自我破产,例如我的老师Shils和法国的Aron是提出意识形态终结问题的最早两人,但他们两人当然都立即强调他们的意思被曲解,因为他们两人当然都是强调“价值”的,他们因此颇抱怨都是Bell把问题简单化,但Bell本人当然同样抱怨被曲解。Shklar这本Legalism的导论因此特别值得注意,题为“法律与意识形态”,直截了当就是批判这种“意识形态终结论”,批评说强调客观性概念以及“去意识形态”的努力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反弹”,亦即不过是用一种意识形态反对另外的意识形态。她特别深刻地指出,冷战使得西方学界焦虑地力图确定“西方之为西方”,亦即“西方”不同于“东方”的独特性,其结果却恰恰落入一种ideological abuse of the past,亦即所勾勒出来的这种“西方”本身是大大意识形态化的扭曲了的“西方”,只有一种unwarranted appearance of consistency and uniformity。她这本书因此就是要批判这种她称为“意识形态化的所谓西方”(the ideology of “The West”),而这种意识形态的核心之一就是她所谓“惟法律主义”(legalism),亦即对于ruleoflaw的一种非常扭曲的理解,即割裂法律与道德以及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尤其批判哈耶克,挖苦说哈耶克理解的rule of law,除了可以描述traffic rules,不知道还可以用来说明什么法。
我们知道施特劳斯同样很早就特别批判当时所谓社会科学命根的“事实与价值”之分,批判流行的对西方的理解恰恰只是扭曲西方,不过施特劳斯是从一种“非自由主义”的立场来批判的,Shklar则是从正宗自由主义阵营来批判检讨这些问题,她的立场完全是在现代,因此很不同于施特劳斯。但她的“现代”又大不相同于罗尔斯等归宗康德的现代,因为她特别注重的是美国本土政治传统以及蒙田和孟德斯鸠的法国传统(她就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的就职演讲很有名,题为“拯救美国政治理论”,这里所谓“拯救”就是指美国政治理论不是仅仅只是一种肤浅的liberal faith that prevents it from asking profound and ciritical questions)。
这里实际就和你信中提到的一些问题有关联了,亦即你在来信中提到90年代以来脱意识形态化的社会科学在中国的兴起及其问题的暴露。我事实上一直认为,90年代以来在许多方面,国人都是在不自觉地重复甚至有意识地效仿西方五十年代最时兴的东西,例如哈耶克,反卢梭,脱意识形态,实证社会科学,等等,这大概同样很可以理解,因为西方五十年代的中心问题是西方与共产主义的对峙问题,这不仅是政治的问题,而且也是当时西方知识界学术界的中心问题。因为四十年代末五十年代初,西方包括美国的知识分子仍徘徊于如何看待苏联的问题,我们知道二十世纪上半叶西方知识分子和中国一样普遍亲左,因此五十年代前后之批判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并不仅仅只是外在批判苏联,而同时是非常内在于西方知识界学术界自己的基本问题意识的。当时的流行理论(例如波普尔之批判柏拉图,许多人批判卢梭,伯林的两种自由,社会科学界歪捧韦伯,等等)往往都比较具有针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含义。例如哈耶克的全部问题意识都是批评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的问题,除此以外他没有别的问题。而很可以理解,对原社会主义国家所谓拨乱反正的需要而言,则自然这类东西看上去似乎最对症下药,因为这些批判都是针对原先人们熟悉的意识形态的。但人们往往忽视,这类东西通常都是批判共产主义有余,但解释西方本身则往往大有问题,这就是shklar指出的这种为了与苏俄强烈对照而描述的“西方”往往是高度意识形态化而实际非常扭曲的西方图景。举一个最好笑的例子,我们知道波普尔试图用“证伪理论”划分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结论是马克思主义不是科学而是意识形态,因为无法证伪,但哪里想到他第一个博士生的博士论文研究新古典经济学能否证伪,结果是无法证伪,因此也是意识形态,不是科学,把他气得半死,这个学生结果没有拿到学位。
与此相比,七、八十年代以后的西方理论和学说则相当不同,虽然当时仍然在冷战,但那已经主要只是国家行为,西方知识界学术界本身的中心问题意识已经不是关于共产主义的问题,而是西方本身的问题。这里施特劳斯恰恰正是一个先行的典型,因为他从来都没有以共产主义作为他的问题意识,他的问题意识历来是西方本身,是他所谓西方文明的危机问题。在四、五十年代,象他这样想问题的人不多,但在七十年代以后,无论保守派自由派还是激进派已经都是以西方本身的问题为根本问题。施特劳斯之所以不同,或许恰恰是因为他从来就没有“左倾”过,对别人来说很要紧的思想问题对他根本就不存在。他的看法反而特别不受冷战意识形态局限,因为事实上他把共产主义和自由主义看作同源的双胞胎,即都是来自于启蒙以来的西方现代性,因此他的中心问题历来是现代性问题,他可以说是最早自觉思考现代性问题的少数人之一。对于其他绝大多数人来说,则主要是美国本身五十年代后期以后的一系列重大社会变化特别六十年代社会大分裂导致新的问题意识,这种分裂并不是由于争论共产主义问题所引发,而是美国本身急剧社会变迁引发的深刻危机,自然迫使所有人都必须从西方和美国本身的问题来重新思考问题。
(删去数段)
中国学界现在的一个很大问题是对五十年来美国政治实际了解很少,因此谈论自由主义和宪政与民主时往往非常似是而非。我以为中国学界现在的问题是要尽快摆脱哈耶克之类五十年代西方人打造的“意识形态化的所谓西方”,尽量注重那些对西方本身的研究。不仅是要进入七八十年代以来的各种理论,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来全面地重新了解西方的全部思想学术历史,因为事实上这部历史现在几乎完全被重写了,施特劳斯的意义是在这里,其他包括自由主义学界同样都在重写西方的历史,例如罗尔斯突出了康德的传统,而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现在则特别关注康德和亚里士多德的结合问题,等等。晚近三十年来西方思想学术的最丰富成果并不是这个理论那个主义的几条干巴巴的理论,而是对西方历史传统的自我理解大不同于以往。我上面说施特劳斯的重要性并不在于他那些有名的说法例如“隐秘的”或“自然权”之类,而是这些说法形成了对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种全新读法和看法,这种读法是以往西方没有的。自由主义同样,从前首先谈的都是洛克,现在洛克几乎被打入了冷宫,霍布士的重要性反而大大上升。而在美国宪法学方面,中心的问题实际是全面重读重写整个美国历史,因为宪法理论的几乎所有问题都涉及对美国历史的理解,因此焦点之一成了所谓original intention 问题,翻译成中文其实就是“祖宗成法”到底是什么,祖宗们到底给子孙们立了什么规矩,这些规矩怎么理解,怎么执行。我上面说现在是三个阵营-保守派,自由派,激进派,我们现在可以用“祖宗成法”问题很简单说明他们的区别何在:激进派中最激进的其实就是说“祖宗成法”早已过时,要变法,而且要不断变法;最保守的保守派则坚持“祖宗成法”绝不能有半点走样(当然怎么叫不走样本身就可以吵得不可开交);自由派则最尴尬,因为他们既要祖宗,又要变法。(不过我个人认为,至少在法学界,过分激进的取向无论是批判法学还是后现代法学都难以走得太远,因为“法”毕竟不是“文学“,总是要讲规范和秩序的。如果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法学主流完全是批判法学或后现代法学,只是讲颠覆规范和瓦解秩序,那么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个共同体的法律秩序多半已经或即将瓦解了。但这当然并不意味可以不重视或否认激进学派的价值,因为激进往往有“理论”上突现问题的价值,虽然有“实践”上的危险)。
我在这里想说的是,西方所有所谓理论都涉及对西方历史和传统的重新理解和解释,因此这个历史和传统对他们是活的而且越解释越厚实越多样。我们现在则极端麻烦,我们当然也有很多人研究比方说王安石变法,可是王安石这么变还是那么变大概没有人觉得对我们现在还有什么关系。当年康有为提出孔子变法,弄出轩然大波,表明那时中国历史和传统如何解释对中国人是非常相干的。现在则不然,中国人的所有参照都是西方,但问题恰恰在于中国人了解的西方大多数都是靠不住的东西,是非常单薄抽象的一些教条,大多是“意识形态化的所谓西方”。事实上现在中国学界的一个很大问题是常常不知道人家到底在辩论什么,因为不知道人家到底在想什么问题。基本来说中国人最容易读明白的是哈耶克波普尔一类,因为哈耶克的问题就是中国人自己的问题,即如何批判社会主义。但问题在于当代最重要的西方思想学术的中心问题都不是如何批判社会主义,而是如何检讨西方本身以及西方往何处去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老实说中国学界基本上尚未真正进入西方的脉络,因此就常常乱弹琴。如果是创造性误读当然好,问题是多半是低能误读,即总是从很低的层面想问题。我认为,我们中国人今天如果要思考“中国今后”的问题,最要紧的是要摆脱丝克拉所说的那种“意识形态化的所谓西方”,要全面重新研究西方,尽可能真切地了解西方思想和社会的复杂层面。我事实上认为九十年代以来我和国内许多老朋友的分歧都与此有关。我个人在八十年代就对许多人批判传统马克思主义这类毫无兴趣,我关心的是如何进入西学脉络。九十年代以后我更加没有兴趣这类批判,因为我认为整个一个时代已经过去。我诚然知道作为社会现实很多东西都在,但我认为作为“思想问题”这些都过去了。因此我认为要紧的问题恰恰是要尽快摆脱再被那些问题束缚,尤其要摆脱落入西方五十年代思维的圈套,绝对不要想当然地认为那些批判社会主义最有力的工具也就是最帮助了解何为西方的钥匙,那会大错特错的。对中国的“过去”,当然仍然需要检讨,但那必须是在“新”的起点和高度上来批判检讨,而不是目前这种往往仍然以“意识形态化的所谓西方”为对照来简单批判。